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拍,1571,20090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571號
抗 告 人 甲○○

一、上列抗告人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本院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 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再抗告。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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