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繼,2678,2009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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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678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乙○○財產事件,本院准予備查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縣神岡鄉○○○街四十六號)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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