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聲,2095,200901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95號
聲 請 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相 對 人 承恩(原豪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頌揚(原勝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丁○○ 同上
庚○○
甲○○
乙○○
戊○○
之4
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理由欄中關於「理 由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五二八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拾萬參仟元准予發還。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之記載,應更正為「理 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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