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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玖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8,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茲原告已繳納20,800元,溢繳16,390元(計算式:20,800元-4,410元=16,390元),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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