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補,1760,200901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7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玖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8,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茲原告已繳納20,800元,溢繳16,390元(計算式:20,800元-4,410元=16,390元),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