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訴,151,2009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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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97年度訴字第151號確認通
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40,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8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至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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