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7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
被 告 肯牙專業沖水凡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丁○○
當事人間塗銷讓與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關於原告住址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