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訴,2350,2009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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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50號
上 訴 人 隆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8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乙○○等間因97年度訴字第235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671,8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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