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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33號
上 訴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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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及依同條第1項第4款規定提出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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