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訴,2643,2009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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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43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7年度訴字第264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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