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訴,2688,200901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88號
原 告 月朗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丹青系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收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第九行關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五54號四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5段54號四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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