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訴,2903,2009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03號
原 告 丁○○○
巷159
兼丁○○○、甲○○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8號
被 告 乙○○
巷159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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