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訴,858,200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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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洪瑞霙律師
被 告 三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庚○○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己○○
被 告 丁○○
戊○○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辛○○
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 月26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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