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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乙○○
丙○○
甲○○
被上訴人 張鑑椿即祭祀公業張五美管理人
當事人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372號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1,303,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9,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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