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519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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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5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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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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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佑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2 │普通股 │1 │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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