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1558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7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其登載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979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該裁定公示催告期間尚未屆滿,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了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毓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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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5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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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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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立行 張世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98年2月15日 │63,200元 │AI0000000 │ │
│ │ │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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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立行 張世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98年1月15日 │63,200元 │AI0000000 │ │
│ │ │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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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中立行 張世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97年12月15日 │63,200元 │AI0000000 │ │
│ │ │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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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中立行 張世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97年11月15日 │63,200元 │AI0000000 │ │
│ │ │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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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中立行 張世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97年10月15日 │63,200元 │AI0000000 │ │
│ │ │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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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中立行 張世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97年9月15日 │63,200元 │AI0000000 │ │
│ │ │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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