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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34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次按因非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繳足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七年度家補字第五四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及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紙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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