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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42號
原 告 耀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律師
被 告 臺電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工程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被告陳明系爭工程款債權,經訴外人震鋼實業有限公司扣押之工程款數額(即民國95年6月1日收受本院民國95年5月29日中院慶民執95執全梅字第2481號執行命令時,已發生之工程款數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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