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572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兼 下一人
法定代理人 友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
相 對 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中賓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友百貨)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⑴85年2月7日⑵87年9月7日⑶85年10月18日⑷87年9月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108,000,000元⑵81,600,000元⑶80,000,000元⑷68,4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⑴自85年2月6日至115年2月6日止。
⑵自87年9月4日至117年9月4日止。
⑶自85年10月16日至115年10月16日止。
⑷自87年9月4日至117年9月4日止。
(四)清償日期:⑴⑵⑶⑷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⑴⑵⑶⑷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⑴⑵⑶⑷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⑴⑵⑶⑷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⑶⑷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嗣全部抵押物於95年11月1日、95年10月30日因辦理信託財產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友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賓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而債務人中友百貨自85年3月25日起向聲請人借款6筆,其借款金額、借款起訖期間、違約金及利息起算日詳如附表五所示,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97年12月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11,542,92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增補借據、增補契約等影本為證。
本件相對人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友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賓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許石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