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消債更,1126,2009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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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消債更字第1126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賴宜孜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g2;
附表一:
┌───────────────────────────┐
│㈠提出97年起之薪資收入證明或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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