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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7年度沙管字第410號確定界址事件之裁判,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7年8月8日裁定命在該確定界址事件終止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本院97年度沙簡字第410號確定界址事件業經判決,並經確定,有本院97年度沙管字第410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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