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繼,2794,200901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794號
聲 請 人 乙○○
即 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准予備查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縣梧棲鎮○○里○鄰○○路○段三四二號)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死亡,聲請人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熾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