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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52號
聲 請 人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王德源即順天醫院
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陳德源」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德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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