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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37號
聲 請 人 江宗水(宗源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宗源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8年2月7日起展期至民國98年8月6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宗源機械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而該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宗源機械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雖就宗源機械企業有限公司剩餘資產清點完畢,並登載報紙催告各債權人於見報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清算人報明債權,惟宗源機械企業有限公司與各債權人間尚有四件民事訴訟事件繫屬法院尚未終結,債權人之債權金額未能確定,實難核算各債權人之債權總額而製作分配表,故實難於六個月期限內將清算事務辦理完結。
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97年度司字第271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8年8月6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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