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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更字第8號
抗 告 人即
聲 請 人 乙○○
甲○○
上抗告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97年度聲更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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