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律師
劉 喜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系爭5筆土地登記為原告與訴外人乙○○共有,應有部分各2分之1,然原告訴之聲明則求為被告應將系爭5筆土地之所有權返還予原告之判決,其意究為返還系爭5筆土地之全部所有權狀,抑或係原告就該等土地所有應有部分2分之1部分之權狀,尚不明瞭及完足,原告應具狀加以敘明補充之;
又原告曾於民國97年5月5日具狀聲請調查該聲請狀所附具原證1至5之書證,而被告訴訟代理人劉喜律師亦曾於97年10月9日出具答辯狀聲請再為訊問證人戊○○、丁○○,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故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2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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