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訴,1503,20090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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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03號
抗 告 人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98年8月25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03號裁定提起抗告。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抗告人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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