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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9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六世祖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5,67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7,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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