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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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