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71號
原 告 庚○○
辛○○
戊○○
丁○○
丙○○
乙○○
己○○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永泉律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385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385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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