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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41號
原 告 甲○○
號
原告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幣866,873元,應徵第一審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中 華 民 國 98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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