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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慧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2,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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