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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委任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7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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