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2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原告請提出:請求機車修理費新台幣25600元之工資及零件分類明細到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