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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10號
原 告 台中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陳國恩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被 告 辛○○ 住台中縣
訴訟代理人 庚○○ 住同上
被 告 己○○ 住台中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1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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