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7,重訴,555,2009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庚○○

1
被 告 丙○○
乙○○
甲○○
丁○○
己○○
戊○○
上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建物課稅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55,380,732元(107,400元+4,445,800元+266,700元+50,560,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9,4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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