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462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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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4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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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券 名 稱 │ 債 券 號 碼 │發行機關│張數│金額(新台幣)│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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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次順位金融債券 │00000000000000 │花旗(台 │1 │1,000,000元 │ │
│ │ │ │灣)商業 │ │ │ │
│ │ │ │銀行民權│ │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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