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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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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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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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為傑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97年8月15日 │100,000元 │NT0000000 │ │
│ │ │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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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張為傑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97年8月20日 │100,000元 │NT0000000 │ │
│ │ │里分行 │ │ │ │ │
├──┼─────────┼─────────┼───────────┼────────┼────────┼──┤
│003 │張為傑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97年8月20日 │24,000元 │NT0000000 │ │
│ │ │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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