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559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55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名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97年11月28日 │10,115元 │0000000 │ │
│ │司 林阿爐 │平分行 │ │ │ │ │
├──┼─────────┼─────────┼───────────┼────────┼────────┼──┤
│002 │名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97年9月20日 │35,755元 │0000000 │ │
│ │司 林阿爐 │平分行 │ │ │ │ │
├──┼─────────┼─────────┼───────────┼────────┼────────┼──┤
│003 │名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98年1月3日 │44,507元 │0000000 │ │
│ │司 林阿爐 │平分行 │ │ │ │ │
├──┼─────────┼─────────┼───────────┼────────┼────────┼──┤
│004 │泰和機械模型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97年9月5日 │152,500元 │0000000 │ │
│ │司許柄榮 │行 │ │ │ │ │
├──┼─────────┼─────────┼───────────┼────────┼────────┼──┤
│005 │上富木箱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97年10月8日 │32,250元 │0000000 │ │
│ │施世富 │中分行 │ │ │ │ │
├──┼─────────┼─────────┼───────────┼────────┼────────┼──┤
│006 │上富木箱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97年10月8日 │668,850元 │0000000 │ │
│ │施世富 │中分行 │ │ │ │ │
├──┼─────────┼─────────┼───────────┼────────┼────────┼──┤
│007 │上富木箱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97年9月8日 │686,883元 │0000000 │ │
│ │施世富 │中分行 │ │ │ │ │
├──┼─────────┼─────────┼───────────┼────────┼────────┼──┤
│008 │上富木箱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97年9月8日 │502,431元 │0000000 │ │
│ │施世富 │中分行 │ │ │ │ │
├──┼─────────┼─────────┼───────────┼────────┼────────┼──┤
│009 │上富木箱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97年10月8日 │287,805元 │0000000 │ │
│ │施世富 │中分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