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勞訴,62,201003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祐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9,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