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11736,2009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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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736號
債 權 人 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甲○○、乙○○、丙○○、寅○○、癸○○、丁○○、丑○○、子○○、己○○、戊○○、辛○○、壬○○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為本件債權人,請具狀補正12人等之簽名或蓋章,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請確認各別債權人之各別請求金額為何?其請求之年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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