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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6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業經判決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資字第89號民事裁定可稽,其重複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又查訴訟費用之裁判係屬法院為終局裁判時之職權事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以下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規定甚明。
本件債權人聲請裁判費,係屬原裁判法院為終局裁判之職權事項,經核並無另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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