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00,200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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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0號
債 權 人 戊○○
債 權 人 丁○○
債 權 人 乙○○
送達代收
住台中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1,0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1,000 元。

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表明各債權人之債權額各為多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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