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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194號
債 權 人 戊○○
債 權 人 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迪凱、己○○、乙○○、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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