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8442,2009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442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狀末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

㈡據以請求6張本票之提示日。

㈢確認聲請狀附表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更正(因附表所載發票日與狀附本票所載不符)。

㈣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