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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888號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迪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甲○○聲請狀未之簽名或蓋章。
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㈢聲請人之請求標的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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