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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891號
債 權 人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孔繁琦律師
代 理 人 黃豐玢律師
代 理 人 顏維助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委任狀(法定代理人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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