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39819,200909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9819號
債 權 人 林金湖
債 務 人 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電信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堻■N■M



債 務 人 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德

債 務 人 劉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二分之一,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逾期未補正基因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應予駁回。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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