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40234,2009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234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金和即唯晟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支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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