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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42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因動力
有限公司、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應更正。
㈡補正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有限公司、基因動力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
㈢補正債務人基因動力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8月9日經商字第0940211659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㈤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因所載原因事實 與狀附證據不符)。
㈥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補正利息起迄日及請求利率為 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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