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8,司促,9089,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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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089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甲○○、丙○○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欄之金額不一致)。

㈡罰責之計算及金額為何。

㈢請說明債務人積欠補償金之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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